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劉佩宜
- 當事人林君伍、福來爹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林君伍 被 告 福來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穎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忠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