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孫健智
- 當事人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被 告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彭明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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