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治國
- 被告
-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建隆
- 被告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洪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