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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上訴人
呂雪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2,636元(計算式:敗訴部分請求金額2,400,000元+106年3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4年6月1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1,192,635.62元=3,592,6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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