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佩宜

上訴人
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政維
上訴人
鍾松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雪珍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2日第一審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27,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