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發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被告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補字第79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