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王瑞發、江明郎、陳兆祥
- 原告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 被告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發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被 告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補字第79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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