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發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郎
- 被告
-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兆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補字第79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