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林文定
- 當事人湯雲青、侑旺金屬有限公司、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湯雲青 居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侑旺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定 被 告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銘即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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