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百里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複代理人
- 嚴逸隆律師
- 被告
-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即原告業已取回之贓物價值應如何計算、是否另有取得賠償,及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應予扣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上開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另行具狀(倘有欲提出之證據,亦應一併提出)到院,並將繕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