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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告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即原告業已取回之贓物價值應如何計算、是否另有取得賠償,及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應予扣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上開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另行具狀(倘有欲提出之證據,亦應一併提出)到院,並將繕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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