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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許曉微

  • 原告
    蕭士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蕭士玲 上列當事人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 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今已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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