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蕭士玲
上列當事人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今已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