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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玉羣

上訴人
原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江在宙局長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鈺斐

莊秀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據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5.6.12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4107萬2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萬0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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