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江在宙局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鈺斐
莊秀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據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5.6.12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4107萬2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萬0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