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勁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3月6日 33,569元 CP2177311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