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內「勁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