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學偉
- 代理人
- 徐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20日
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1 游清輝 大園區農會 113年8月10日 122,800元 DY0165946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