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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學偉
代理人
徐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20日
    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1 游清輝 大園區農會 113年8月10日 122,800元 DY0165946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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