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廖子涵

  • 原告
    魏美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魏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1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374-1 1 150 00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8028-9 1 33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