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孫健智
- 原告林俊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18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刊登本 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026-8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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