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陳則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軒奕工程行 洪國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09年9月30日 44,100元 AA0500430 陳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