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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潘曉萱

  • 原告
    彭嘉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彭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 ,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票據喪失 」,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26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6日屆滿(1 星期三),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536-7 1 150 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588-1 1 33 3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8834-2 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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