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周玉羣
- 原告林秀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 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854-9 1 3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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