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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傅思綺

  • 當事人
    簡伯彥簡素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簡伯彥 代 理 人 簡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20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29243-7 1 1000 2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1110-9 1 100 3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2627-5 1 182 4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4195-2 1 136 5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5837-9 1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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