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卓立婷

聲請人
高陳美懿即合作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黃美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7月20日 91,975元 UT0357384 合作五金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