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高陳美懿即合作五金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7月20日 91,975元 UT0357384 合作五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