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高陳美懿即合作五金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高陳美懿即合作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黃美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 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李芝菁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7月20日 91,975元 UT0357384 合作五金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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