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吳明珠
- 代理人
- 李政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聲請人附表編號2股數欄誤載為33000),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029至78ND005030 2 2,000 2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456至78ND005458 3 3,000 3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462至78ND005525 64 64,000 4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294至78ND006297 4 4,000 5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494至78ND006500 7 7,000 合計 80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