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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吳明珠
代理人
李政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聲請人附表編號2股數欄誤載為33000),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029至78ND005030 2 2,000 2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456至78ND005458 3 3,000 3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462至78ND005525 64 64,000 4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294至78ND006297 4 4,000 5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494至78ND006500 7 7,000 合計   80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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