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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佩宜

聲請人
蔡良玉
代理人
湯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1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26-2 1 1000  2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27-4 1 1000  3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28-6 1 1000  4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29-8 1 1000  5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30-4 1 1000  6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31-6 1 1000  7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32-8 1 1000  8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33-0 1 1000  9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34-1 1 1000  10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0435-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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