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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焦宋文珍
代理人
吳文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89 股票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0 股票 1 1000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1 股票 1 1000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2 股票 1 1000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3 股票 1 1000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750 股票 1 77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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