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李碧霞(即李杏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李杏華之繼承人,李杏華原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嗣李杏華死亡後,如附表所示股票即由李杏華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 年度催字第242號案裁定公示催告而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8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1946-9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