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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李碧霞(即李杏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李杏華之繼承人,李杏華原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嗣李杏華死亡後,如附表所示股票即由李杏華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 年度催字第242號案裁定公示催告而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8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1946-9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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