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陳進斗、陳玉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進斗 代 理 人 陳玉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0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 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芝菁附表: 股票 113年度催字第00016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68-7 1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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