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許靜儀
- 原告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賴苡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代 理 人 賴苡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9萬5,000元 AN2529139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002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萬2,050元 AN2529130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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