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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代理人
賴苡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9萬5,000元 AN2529139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002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萬2,050元 AN2529130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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