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楊鄭英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1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13日
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00 2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