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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聲請人
張蕙麗
代理人
曾慶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9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榮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Y-0000002 1 500000  2 榮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Y-0000006 1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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