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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賴慧芬 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3年3月31日 313,174元 SD8117239 晟茂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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