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朱曉群
- 原告莊富盛、張耿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莊富盛 代 理 人 張耿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思儀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528878-6 1 1000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528879-4 1 1000 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528880-8 1 1000 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528881-6 1 1000 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528882-4 1 1000 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528883-2 1 1000 7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32505-9 1 1000 8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32506-7 1 1000 9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32507-5 1 1000 10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52334-0 1 6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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