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蔡庭芳(即蔡黃桃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蔡宗佑 住○○市○區○路里00鄰○○○村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案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4年1月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9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876038 1 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