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李思緯
- 當事人李文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李文聖 訴訟代理人 温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並於114年3月1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0873-8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