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源承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2日屆滿(見本院卷第7頁),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大眾機電有限公司 楊震宇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89,250元 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