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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 原告
    源承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源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2日屆滿(見本院卷第7頁),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大眾機電有限公司 楊震宇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89,250元 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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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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