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吳淑美
- 原告源承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源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2日屆滿(見本院卷第7頁),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大眾機電有限公司 楊震宇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89,250元 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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