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江碧珊

聲請人
羅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153676-4 1 845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