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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廖子涵

聲請人
泓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臺幣)  人 001 禾米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廖國廷 彰化商業銀行 桃園分行 113年12月31日 303,232元 QN7018560 泓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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