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朱曉群
  • 法定代理人
    黃裕捷

  • 原告
    仁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聲 請 人 仁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捷 訴訟代理人 江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聲請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 催告及於114年4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核閱屬實 ,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仁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大溪分行 114年2月20日 447,983元 RA2692019 弘象企業有限公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