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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朱曉群

聲請人
仁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捷
訴訟代理人
江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聲請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及於114年4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核閱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仁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大溪分行 114年2月20日 447,983元 RA2692019 弘象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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