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彭筠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
    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62071-7 股票 1 1000  002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2278-4 股票 1 134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