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彭筠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
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62071-7 股票 1 1000 002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2278-4 股票 1 134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