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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傅思綺

  • 原告
    趙文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趙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 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 人之聲請,於114年4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8月12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517-3 1 150 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620-7 1 195 合計 2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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