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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周仕弘

  • 原告
    歐陽琪歐陽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歐陽琪 代 理 人 歐陽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3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402995-5 1000 1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402996-3 1000 1 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402997-1 1000 1 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402998-0 1000 1 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57432-7 4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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