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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思緯

聲請人
張惠文
訴訟代理人
王自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
    告,並於114年5月1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9725-5 1 1,000 聲請人於公示催告聲請狀誤載為88-ND-0009725-5,應予更正 2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9726-7 1 1,000  3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9727-9 1 1,000  4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9728-0 1 1,000  5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9729-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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