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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佩宜

  • 原告
    郭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郭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 字第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 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X34693-4 1 234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48789-0 1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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