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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許曉微

  • 原告
    謝清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謝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清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4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4年4月17日以114年度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114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 度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4年度催字第72號卷及 本院卷第21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謝清輝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3ND456943-5 1張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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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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