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富
- 代理人
- 郭承旻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第3行、第10行關於「4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