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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秦偉翔

聲請人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代理人
徐雪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區農會會稽辦事處 114年 10月31日 405萬1,976元 TY128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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