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潘曉萱
- 原告蔣惠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蔣惠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0號(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狀案號 誤載為114年度司催字第60號,由本院逕予更正)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 ,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票據喪失 」,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5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15日屆滿(114 年9月14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 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251428-7 1 1,000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X8729-5 1 950 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X19596-9 1 487 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48143-4 1 243 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66437-2 1 134 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76933-0 1 140 7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89476-7 1 5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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