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陳俐文
- 當事人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鄭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 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藍予伶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120409-2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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