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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陳俐文

  • 當事人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鄭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 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藍予伶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120409-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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