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文
- 訴訟代理人
- 鄭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120409-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