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羿淳食材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秀蓮
- 代理人
- 傅治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催字第96號案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114年6月1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16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佳輝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謝牧岐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4年2月15日 39,440元 UA2120166 羿淳食材銷售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