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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秋梅

聲請人
羿淳食材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蓮
代理人
傅治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催字第96號案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114年6月1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16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佳輝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謝牧岐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4年2月15日 39,440元 UA2120166 羿淳食材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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