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蘇郁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 年度催字第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7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 114年度催字第00008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12824-9 1 45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