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譚德周

  • 原告
    李文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李文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 詞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合稱系爭股 票),業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 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向發行公司掛失系爭股票,且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下稱 系爭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系爭公示催告之翌日起20日內聲請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系爭公示催告 於同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同年5月14 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另於同年5月13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催字第75 號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欣汝 附表(均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80-ND-77497-0 1000 2 80-NX-16345-9 175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