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菄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宗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宇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智富起重有限公司 陳翔清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114年4月30日 58,538元 QN1059141 菄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