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周家禾
- 代理人
- 周翁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78-1 1 1000 2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79-3 1 1000 3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0-0 1 1000 4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1-1 1 1000 5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2-3 1 1000 6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3-5 1 1000 7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4-7 1 1000 8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5-9 1 1000 9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6-0 1 1000 10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1687-2 1 1000 11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9-9 1 286